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浏民初字第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刘希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希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5642号原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淮川办事处XXX。法定代表人邓小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辉,男,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希林,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喜平,男,汉族,居民。原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希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现原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希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刘希林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刘希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刘若平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