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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4年9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因手机被格式化一事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迁怒于台州市椒江区横河新村29号楼“天鸿通讯”手机店店主杨和根,并纠集被告人刘某,乘坐刘某驾驶的浙J×××××轿车至现场。李某持随身携带的棒球棒,任意毁损该手机店柜台,致柜台玻璃及陈列的36只手机不同程度受损。经估价,财物损毁价值人民币2676元。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2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杨和根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杨和根的陈述,证人张某、许某、严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收款收据,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关于被损毁的柜台和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有赔偿情节,结合被害人的谅解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本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项 瑛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人民陪审员  陈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