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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仲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申请人王长辉、孙吉诚、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王长辉,孙吉诚,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仲保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76号。负责人:耿曙明,行长。被申请人:王长辉。被申请人:孙吉诚。被申请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仁泰旅游度假花园8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威海仲裁委提交的(2015)威仲字第102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长辉、孙吉诚、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标的额60万元),并以自有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60万元,查封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预售给王长辉的、位于威海市仁泰旅游度假花园-4号205室房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