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4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与张秀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张秀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4344号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24号。法定代理人朱宝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张秀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