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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94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鄢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