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深圳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汉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汉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深圳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604-05单元。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国栋、宗慕妮,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汉义。委托代理人杨娜、尚卫国,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深圳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汉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入职时间:2014年6月2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员工工作岗位:幕墙安装。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每天350元,当天结算。发生人身伤害时间:2014年6月28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4年。申请仲裁时间:2014年。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他事项:原告于2013年7月与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白沟和道国际原辅料交易中心二期幕墙工程签订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原告为发包方,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被告受雇在上述工地从事幕墙安装工作。被告具体是如何被招用的、工资如何发放,被告不能明确说明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依法设立的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十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与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具有证据效力。能够证明原告深圳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将白沟和道国际原辅料交易中心二期幕墙工程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分包给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劳务施工单位。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用人单位。被告李汉义从事的幕墙安装工作属于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范围。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被告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深圳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汉义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汉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