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与被告谢树波、朱文倩、朱文刚、张庆娟、蒋成明、谢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谢树波,朱文倩,朱文刚,张庆娟,蒋成明,谢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驻地。负责人徐勤旭,行长。被告谢树波,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被告朱文倩,女,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文刚,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庆娟,女,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蒋成明,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谢树霞,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与被告谢树波、朱文倩、朱文刚、张庆娟、蒋成明、谢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沈 梦人民陪审员 葛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