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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高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同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同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威海市同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东路。法定代表人郭军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周华。委托代理人刘军波、邹丽丽,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威海市同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同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鲁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