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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贾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裕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xx,男,汉族,无文化,农民。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贾xx因发现己转让给自已的位于富裕县塔哈镇与马岗村交界处齐富堤防大坝北侧防护林带中的部分杨树间隙大,便想将其采伐重新栽上好品种林木,但又因办理采伐许可证手续繁琐,就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此处防护林带中的167棵杨树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卖给张xx,让张xx将其砍伐并运走。经鉴定:贾xx滥伐167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35.2885立方米。经侦查,被告人贾xx于2015年1月16日到富裕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贾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贾xx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贾xx因发现己转让给自已的位于富裕县塔哈村与马岗村交界处齐富堤防大坝北侧防护林带中的部分杨树间隙大,便想将其采伐重新栽上好品种林木,但又因办理采伐许可证手续繁琐,就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此处防护林带中的167棵杨树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卖给张xx,让张xx将其砍伐并运走。经鉴定:贾xx滥伐167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35.2885立方米。被告人贾xx于2015年1月16日到富裕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贾xx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年龄。4、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贾xx于2015年1月16日到富裕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中华人民共和国A2300132274号林权证,证实了被告人贾xx滥伐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是陈xx。4、陈xx收据,证实了2014年3月18日将所有林木权利转让给了贾xx。5、富裕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情况说明,证实了贾xx将所滥伐的林木卖给张xx了。6、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贾xx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肖xx的证言,证实其到富裕县公安局报案检举贾xx没有林木采伐证就私自采伐了200左右棵杨树后卖出的事实。2、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其帮助贾xx联系将所采伐的林木卖给了张xx。3、证人肖xx的证言,证实了贾xx在东海餐厅吃饭时,贾xx让张xx出人、出车采伐,将所采伐的林木卖了张xx。4、证人甘xx的证言,证实了陈xx将该林地转让给贾xx的事实。5、证人陈xx(自述)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3月份将该林地转让给贾xx的事实。6、证人王xx(塔哈镇农业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了贾xx未办理采伐许可证。7、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陪同贾xx投案的事实。(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xx的供述,证实了其因发现己转让给自已的位于富裕县塔哈村与马岗村交界处齐富堤防大坝北侧防护林带中的部分杨树间隙大,便想将该防林护带采伐后,重新栽上好品种林木,又因办理采伐许可证手续繁琐,就在未经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此处防护林带中的167棵杨树采伐,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卖给张xx。(四)鉴定意见富裕县林业局关于塔哈村045小班采伐迹地鉴定书,证实了贾xx采伐立木为167棵,通过对伐根根茎每木检尺,进行DB23根茎材积表,计算出采伐立木材积为35.2885立方米。(五)现场检查笔录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富裕技术中队齐富裕公{刑技}勘[2014]K3202270100222015010013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贾xx滥伐林木位于具体方位于富裕县塔哈村与马岗村交界处齐富堤防大坝北侧防护林带。被伐树根最大直径40厘米、最小直径20厘米,共167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贾xx未经许可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贾xx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贾xx虽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但其在本案中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袁克斌审判员  杨恩广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秉琦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