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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言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42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5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还是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舜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第十九中学门口路段时,遇到在此执勤的交警例行检查,经查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沈某某带至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由专业人员抽取体内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2014年12月29日,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对沈某某血样鉴定: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3.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抽血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安理司(2014)酒检字第0294号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