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一金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一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03号罪犯张一金,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5日作出(2000)渝二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一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6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5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9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一金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一金,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一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一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