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2015民二孔18 判决书 赣州百琪公司诉龚明亮买卖合同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龚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18号原告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农资饲料大市场*栋*号。法定代表人郭飞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龚明亮。原告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百琪公司”)诉被告龚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晓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百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飞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明亮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赣州百琪公司诉称,被告龚明亮在2008年至2010年在安远县三百山镇虎岗村经营农药零售店期间,欠下原告赣州百琪公司农药货款25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所欠农药货款2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龚明亮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龚明亮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在原告赣州百琪公司处购买农药,双方所采用的付款方式为滚动式付款,即前一次购货赊欠的货款在下一次供货时支付。截至2014年5月16日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5600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法定代表人郭飞能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1张予以证明,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给出卖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农药后仍有部分货款尚未付清,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对其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明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货款2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被告龚明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 判 员 侯晓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