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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孙某甲,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孙某乙,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孙某乙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