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孙某甲,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孙某乙,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孙某乙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