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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山与吴开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山,吴开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朱山,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吴开伍,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开伍银行存款计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