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千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千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81号罪犯张千,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内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3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1分,月均7.83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标准考核分1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月。(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