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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XX诉陈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X,陈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沈XX。被告陈XX。原告沈X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XX于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此后被告陈XX于2014年5月23号归还原告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XX立即归还原告沈XX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XX于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沈XX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沈XX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万圆正(¥:15000)。借款期限半年。320404521904300844借款人陈XX2013.12.23。”,此后被告陈XX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沈XX归还了借款5000元,并在原借条上注明“今已还伍仟元,余款在5月底归还。陈XX2014.5.23”。借期届满后,被告陈XX未能归还余款,原告沈XX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陈XX未能按约还款,原告沈XX要求其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X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XX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XX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包 康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