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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西鑫安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关值、关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广西鑫安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A区2号楼2单元1512号房。法定代表人邓学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喜晶,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值,1966年11月14日产生。被告关英。上述两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宣儒,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西格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富源新区。法定代表人林永格,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谢劲松。上述两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喜晶,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鑫安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值、关英及第三人广西格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谢劲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是:本案因需要等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另一案件尚未审结而裁定中止本案诉讼,而另一案件至今尚未审结,故先撤回本案起诉,过后视情况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鑫安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广西鑫安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覃立革审判员黄琪明人民陪审员黄秀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潘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