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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张军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张军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张军彪。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张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军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本法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查封的房产位于南宁市武鸣区,根据法律规定,我院已依法将本案委托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解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