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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鲜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鲜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因赌气,故到本院要求离婚,后经亲朋好友劝解,双方谅解各自的不足,现已和好。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向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长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