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鲜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鲜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因赌气,故到本院要求离婚,后经亲朋好友劝解,双方谅解各自的不足,现已和好。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向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长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