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二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田勇与喀什中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玉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勇,喀什中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玉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二初字第201-1号原告:田勇委托代理人:朱宏杰被告:喀什中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霖,职务不详。被告:孙玉霖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勇与被告喀什中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玉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喀什中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玉霖价值17689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田勇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查封担保人田勇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668号海上明珠小区三期A83栋1至3层1单元101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头屯河区字第2013454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