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江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葵红与被执行人曾祥翊、廖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葵红,曾祥翊,廖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江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刘葵红,男。被执行人曾祥翊,男。被执行人廖春芳,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梅江法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祥翊、廖春芳位于XX市XX路瓜园下西郊10队的房屋,房产证号:1-0000XX**,查封期间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练方审判员 黄基烽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