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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会钧与杨树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钧,杨树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杨会钧,男,1973年9月12日生,满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树震,1957年5月30日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住址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钧诉被告杨树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钧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会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收取一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杨会钧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