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会钧与杨树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钧,杨树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杨会钧,男,1973年9月12日生,满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树震,1957年5月30日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住址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钧诉被告杨树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钧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会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收取一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杨会钧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