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景达与孟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达,孟宪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初字第188号原告:刘景达,居民。被告:孟宪青,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国辉,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达与被告孟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