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景达与孟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达,孟宪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初字第188号原告:刘景达,居民。被告:孟宪青,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国辉,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达与被告孟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