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岱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谢礼松与徐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礼松,徐燕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160号原告谢礼松。被告徐燕玲。原告谢礼松与被告徐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柴泽明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谢礼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礼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礼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0元,由原告谢礼松负担。审 判 员 柴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