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振辉与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辉,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敖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马振辉,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杨晓东,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敖民初字第44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杨晓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敖汉旗支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志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