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朱国金与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金,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朱国金。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宜宾执字第16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川Q**、川Q**号汽车两辆,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解除法院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川Q**、川Q**号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