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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建宏、乔丕表与白海军、张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宏,乔丕表,白海军,张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神执字第0269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宏,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申请执行人乔丕表,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白海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建斌,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2012)神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海军、张建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白海军向申请人李建宏、乔丕表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2013年1月23日前的利息7.2万元及其余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98元、执行费5540元,张建斌承担连带责任。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建宏、乔丕表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白海军、张建斌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