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高克才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克才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702-1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克才,男,1942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涡阳县标里镇高大行政村后高大庄自然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2年8月1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怀道、高庆春犯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高克才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高庆春、高克才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高庆春犯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高克才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一案中止审理。因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失,本院于2015年4月6决定恢复审理被告人高克才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一案,并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广杰,被告人高克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怀道在其家门口捡得一患有精神病的河南籍妇女郭玉兰,遂将其带至其家中居住数日。高庆春得知后,即与姜怀道密谋,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卖给标里镇高大行政村村民高克才为妻。2012年8月17日,由高庆春、高克才、王小粉将郭玉兰送至标里镇吃饭时,被涡阳县公安局标里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克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证明;被害人郭玉兰的陈述;同案犯姜怀道、高庆春的供述,证人王小粉、邓凯、邓杰、李素兰等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克才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克才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修珠审判员 孙良义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