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克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克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10号罪犯李克万,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渝二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克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10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5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克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克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克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克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