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余强与孟祥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强,孟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53-1号申请执行人余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孟祥成,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余强与被执行人孟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强于2015年4月8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祥成的银行存款34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4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