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余强与孟祥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强,孟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53-1号申请执行人余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孟祥成,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余强与被执行人孟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强于2015年4月8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祥成的银行存款34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4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