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孝和与唐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和,唐延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李孝和,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唐延东,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李孝和与被告唐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李孝和无法提供被告唐延东的联系方式、住址或身份信息,本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孝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雅娟审 判 员  王 晨代理审判员  丛培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姜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