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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王桂珍与陈震、单素敏、何庆华、李欢普、李天汉生命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桂珍,陈震,单素敏,何庆华,李欢普,李天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4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桂珍,女,汉族,住天津市汉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震,男,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雅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素敏,女,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雅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庆华,男,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欢普,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一审被告:李天汉。法定代理人:李欢普(李天汉之父),基本情况同上。再审申请人王桂珍因与被申请人陈震、单素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庆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欢普及一审被告李天汉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耀建代理审判员  张 胜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