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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现三与平顶山市杰信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三,平顶山市杰信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052号原告刘现三。委托代理人朱登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杰信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救护大队北侧建材厂内)。法定代表人吴会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攀峰、高涯,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现三诉被告平顶山市杰信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