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0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吴胜华与薛雄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华,薛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321-1号申请执行人:吴胜华,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薛雄飞,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雄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3650.00元。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海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