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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强与王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王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陈强,被告王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诉被告王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