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强与王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王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陈强,被告王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诉被告王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