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振荣与孙文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荣,孙文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郭振荣,居民。被告孙文财,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振荣与被告孙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文财在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款496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嘉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