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洛阳洛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朱喜荣、郭栋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洛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朱喜荣,郭栋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洛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喜荣,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栋栋,男,汉族。上诉人洛阳洛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港房产经纪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朱喜荣、郭栋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港房产经纪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赛凤与被上诉人朱喜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郭栋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