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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鲁小强与姬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小强,姬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835号原告:鲁小强,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710070。委托代理人:邵晴晴,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12021410120048。被告:姬永超,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鲁小强诉被告姬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占领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小强的委托代理人张禹和邵晴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永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小强诉称: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家具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自2014年春节后向原告每月支付10000元所欠货款,至2014年6月底付清全部货款,否则欠款翻倍(损失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交付家具义务,被告仅支付货款5000元,至今仍欠35000元货款。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3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000元,并赔偿损失3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鲁小强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泥店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鲁永强与原告鲁小强系同一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姬永超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对原告鲁小强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鲁小强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姬永超从原告鲁小强处购买了一批价值40000元的家具,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家具交付义务。2014年3月12日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龙跃水会:姬永超今欠到美利伟家家具厂:鲁永强家具款: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人民币)。欠款按自2014年春节后月付:壹万元,至2014年公历六月底前须付清全部货款,否则欠款翻倍,且有权依法追缴。龙跃水会:姬永超2014年3月12日”。原告鲁小强与欠条所载鲁永强系同一人。该货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5000元,下余35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享受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否则买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姬永超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向原告鲁小强支付货款,因被告已支付5000元货款,故对于原告鲁小强要求被告姬永超继续履行支付下余35000元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欠条所载内容之一:“至2014年公历六月底前须付清全部货款,否则欠款翻倍”,该内容虽系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该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以货款3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永超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鲁小强货款35000元和违约金(以货款3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姬永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从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二条【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则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则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则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则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