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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传辉、苏庆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传辉,苏庆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88号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法定代表人李延玲,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守岭,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传辉。被告苏庆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传辉、苏庆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