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女,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女,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张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丁素��、人民陪审员莫赛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振宇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希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先后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国土局旁经营“张辉文印”店,未在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利用电脑制作光敏印章。被告人张某甲应客户的请求非法制作的印章有:赫山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延期使用印章等国家行政机关印章5枚;牛田镇中心医院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41枚。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乙为益阳市赫山区居民罗某坤(另案处理)伪造了桃江县林业局印章1枚,罗某坤使用了该枚印章用于骗取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发项目的审批。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乙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持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2009年12月至2014年7月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国土局旁经营“张辉文印”店,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未在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利用电脑制作光敏印章。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间,由被告人张某甲独自经营;2012年9月份之后,因被告人张某甲外出务工,由其姐被告人张某乙继续经营。2014年7月12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营的“张辉文印”店内,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已制作好的印章塑料块10枚,其中有牛田镇中心医院印章(事业单位)、赫山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延期使用印章(国家行政机关)、益阳市国土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技术资料专用章(事业单位)、益阳市乐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企业)等12枚印章;查获制作过印章后留下的光敏纸34张��被告人张某甲应客户的请求经手非法制作的印章共有:赫山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延期使用印章等国家行政机关印章5枚、牛田镇中心医院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41枚。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乙为益阳市赫山区居民罗某坤(另案处理)伪造了桃江县林业局印章1枚,用于骗取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批。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7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乙于2014年7月18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她们的基本情况。(2)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案发情况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3)益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的证明,证实“张辉文印”未在益阳市公安局办理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4)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的声明,证实该局未曾委托“张辉文印”刻制发票延期使用印章。(5)桃江县桃花江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证实该单位从未安排工作人员到“张辉文印”刻制过政府公章。(6)益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证明,证实益阳市国土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为该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7)桃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证明,证实桃江县林业局、桃花江镇政府机构性质为国家行政机关;桃江县牛田镇中心医院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8)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证实该单位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9)《桃江县土地开发项目“高桥乡千秋村土地整理项目”涉林审批表》和《桃江县土地开发项目“牛田镇桃仁村土地开发项目”涉林审批表》影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某乙伪造的桃江县林业局印章,已被用于在这二张涉林审批表上盖印。二、物证(1)桃江县公安局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以证实桃江县公安局干警在“张辉文印”现场提取印章塑料块10枚、制作过印章后留下的光敏纸34张。(2)桃江县牛田中心卫生院的真实印鉴图文、益阳市国土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技术资料专用章的真实印鉴图文、桃江县桃花江镇人民政府的真实印鉴图文。(3)桃江县公安局干警在“张辉文印”现场提取的印章塑料块10枚后所加盖的12枚印章图文。(4)桃江县公安局干警在“张辉文印”现场查获的制作过印章后留下的光敏纸34张。(5)笔记本一本,系被告人张某乙用于书写记载电脑刻制印章的相关程序。三、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坤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4月份,他在“张辉文印”找了一个女老板做了一个“桃江县林业局”的假公章,在《桃江县土地开发项目“高桥乡千秋村土地整理项目”涉林审批表》和《桃江县土地开发项目“牛田镇桃仁村土地开发项目”涉林审批表》上盖了这个假公章,拿到桃江县国土资源局通过了审批。他付了60元工钱给了女老板。他用过假公章后因怕出事,就把假公章扔到了资江河里。(2)证人付某阳的证言,他系桃江县牛田中心卫生院的副院长,证实他单位印章的内容是“桃江县牛田中心卫生院”,从未使用过“牛田镇中心卫生院”的印章,没有委托他人刻制过“牛田镇中心卫生院”的印章。(3)证人龚某的证言,她系益阳市国土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工作人员,证实她单位的“益阳市国土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技术资料专用章”从未遗失过,也没有委托在其他地方或其他人刻制过此枚印章。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对本案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某乙���首次讯问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7月18日向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乙能辨认出系罗某坤委托其刻制“桃江县林业局”的假公章,罗某坤能辨认出系被告人张某乙为其刻制“桃江县林业局”的假公章。鉴定意见益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益公物鉴(文检)字(2014)422号和423号物证鉴定书,证实《桃江县土地开发项目“高桥乡千秋村土地整理项目”涉林审批表》和《桃江县土地开发项目“牛田镇桃仁村土地开发项目”涉林审批表》所盖的“桃江县林业局”印文与检材上的“桃江县林业局”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视听资料及现场照片分别证实了“张辉文印”的现场概貌、桃江县公安局干警提取物证的现场概貌和相关涉案电子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查证,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经庭审质证,���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不持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4月13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行为危害一般,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较好,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较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不持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指控成立,应分别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发后,被告人张某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悔罪表现,再犯罪风险较低,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张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兆斌审 判 员 丁素娟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振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