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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娄某某,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娄某某主动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娄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