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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蔡衍钓与徐世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衍钓,徐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蔡衍钓,男,56岁。住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徐世群,男,59岁,住汕尾市区。蔡衍钓与徐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徐世群应付还申请人蔡衍钓借款人民币31000元。但被执行人徐世群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蔡衍钓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因查无被执行人徐世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城法执字第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洪涛审 判 员  黄燕平代理审判员  罗文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学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