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李义生、方清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李义生,方清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206号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151号601-608室。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韦,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慧,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生。被告方清静。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义生、方清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花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