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刘端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刘端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代表人黄德根,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隆隆,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系该分行员工。被告刘端萍,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刘端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