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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C}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凯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杨XX。被告李XX。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胜英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原、被告刚认识几天,便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2006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3日生育女儿李XX,2007年7月14日生育儿子李XX。2009年在凯里市X镇X村共同修建木房一栋三间,无共同债务。结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于2012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2012)凯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2014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作出(2014)凯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告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至今已经5年,已无和好可能,且原告做了结扎手术,已无生育能力,故要求判决:1、离婚;2、女儿李XX归原告抚养,儿子李XX归被告抚养;3、位于凯里市X镇X村共同修建的木房三间作价58000元进行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要求两个孩子归我抚养,因为这么多年来原告都没有来看过两个小孩,五年多来也只给过孩子抚养费500元,因此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我2万元(含孩子抚养费及结婚后原告父亲杨XX跟我借款7000元),位于X村X组的木房三间归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在浙江打工期间认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2006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3日双方生育女儿李XX,现就读于X小学二年级;2007年7月14日生育儿子李X,现就读于X小学一年级。2009年,原、被告在凯里市X镇X村共同修建木房一栋三间,无产权证和土地证。2010年6月,原告离家出走,同年9月回家,后又离家出走,至今四年多时间,未曾照看子女。双方有债权7000元,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务。原告曾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2012)凯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2014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作出(2014)凯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告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共同修建的位于凯里市X镇X村X组木房一栋三间的主张。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虽生育了子女,但原告自2010年6月起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原告虽称做了结扎手术,已无生育能力,要求抚养女儿。因原告多年来未曾照顾子女,且出门在外打工并无固定居所,亦无证据显示其具有更为优越的抚养条件,而其子女多年来均由被告父母帮忙照看,并在X村小学读书,故子女继续由被告抚养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2万元,含两个孩子抚养费13000元和婚后借给原告父亲杨XX的债权7000元,因原告以短信方式自愿作出以上意思表示,虽庭审中予以反悔,但未提出足够理由,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共同修建的位于凯里市X镇X村木房三间的主张,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即原、被告婚后修建的位于凯里市X镇X村X组木房一栋三间由被告管理使用。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XX提出与被告李XX离婚,准予离婚。二、女儿李XX、儿子李XX由被告李XX抚养,原告杨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孩子抚养费13000元。三、原告杨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X7000元。四、原、被告婚后修建的位于凯里市X镇X村X组的木房一栋三间由被告李XX管理使用。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50元,被告李XX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杨胜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继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