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8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来花与赵瑞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花,赵瑞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213号原告王来花,女,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被告赵瑞平,男,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花诉被告赵瑞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花撤回对被告赵瑞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来花负担。审 判 员 杨明军审 判 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何子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