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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8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来花与赵瑞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花,赵瑞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213号原告王来花,女,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被告赵瑞平,男,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花诉被告赵瑞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花撤回对被告赵瑞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来花负担。审 判 员  杨明军审 判 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何子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