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陈某甲(小名)。法定代理人虞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志新。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黄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