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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洪良与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良,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李洪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六平。被告: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五泄路)。法定代表人:王恒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良与被告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良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洪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