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秦骥与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益赫行初字第14号原告秦骥,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号。委托代理人姚平,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平安路80号。法定代表人唐文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井军,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思洋,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秦骥诉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骥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骥负担。审 判 长 姜 静审 判 员 孙德意人民陪审员 孟 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红梅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