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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贵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贵州,张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赵贵州,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铁刚,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赵贵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汝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张铁刚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4510元。申请执行人赵贵州出具结案证明,本案可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